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淇县金凯金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淇县金凯金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报酬5529050元及申请费5000元,共计553405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2元,由被告淇县金凯金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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