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福州菜根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州菜根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13570.76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分段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2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算,以63748.0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算,以24698.6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福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738元,被告福州菜根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4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州菜根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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