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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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3执恢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银。 委托代理人郭峰。 被执行人周学彬。 被执行人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学彬、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学彬、白银联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学彬所有的位于沙坡头区平安大道南侧中博·观河大院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彬所有的位于沙坡头区平安大道南侧中博·观河大院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苟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志生 书记员 刘俊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