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借款本金44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编号为070977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交通银行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为实现债权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280元,由浙江川科防保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森大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