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1835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339380807P,住***。

法定代表人:许光开。

原告***诉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牛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江苏易达讯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讯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变更为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易达讯公司于2016年5月3日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该合同对代理区域、加盟期限、产品交付及付款等条款均有明确约定,原告支付28000元。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易达讯公司应将押金10000元退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推脱,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飞牛公司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3日,***与飞牛公司签订《易讯智能名片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为易达讯公司易讯智能名片区/县级代理商,加盟期限为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需缴纳货款20000元及8000元管理费,该两项费用不予退还;***还需缴纳押金10000元,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向飞牛公司支付10000元押金、8000元管理费、10000元货款。同日,许光开与***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如有特殊原因需退出易达讯公司六合区代理,易达讯公司需退还押金10000元,如果易达讯公司不予退款,则由许光开退款。2018年7月18日,易达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善门变更为许光开;2018年12月3日,易达讯公司名称变更为飞牛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加盟合同、收据、协议书、授权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的加盟合同已到期终止,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飞牛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被告江苏飞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素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园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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