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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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山东连杆总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先胜 审 判 员 解晓田 人民陪审员 李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安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