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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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担,第三人受理费4400元,由第三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