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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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纠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由被告覃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原告广西河池鑫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用于抵押的桂M×××××号牌的车辆(具体车辆信息以相关职能部门所进行的抵押登记记载为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纠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汇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账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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