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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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1373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131,955.65元。 三、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以1,744,246.6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131,955.6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0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358元,合计150,386元,由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044元,***负担83,3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