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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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63863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96001.34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股份回购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股份回购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729元,由原告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5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60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深圳鼎锋明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