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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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晶科电力娄底市高溪工业园<1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 二、由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24188元; 三、由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计费210000元、押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3元,由被告娄底市晶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名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