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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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费69600元、施救费1200元、评估费3480元,合计人民币74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5元,由原告负担215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句容公司负担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