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高通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东南岸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由闫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东南岸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9日至同年11月19日期间建材欠款12487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12487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由闫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东南岸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23日期间建材欠款1160641元及截止2018年4月7日的违约金55553元,2018年4月8日至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116064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5114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57元,保全费5000元,由闫某、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由甘肃东南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4元,由闫某、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00元,由甘肃东南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