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钟山扶贫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937320.81元、基数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73825元,2019年10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以本金2937320.81元为基数予以计算”;

二、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应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对前款确定的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支付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56元,由上诉人***负担3696元,由上诉人***负担3096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连同上述款项返还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98034元,由上诉人***负担50500元,由上诉人***负担47534元(上诉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1699元,由上诉人***、***各退还1584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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