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本金265509.1元及利息1031.25元、罚息3.55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等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9000元。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有权以属被告***、***所有的位于高邮市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在36万元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1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