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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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购房款344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44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5元,由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16元,由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