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瑞尔铝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瑞尔铝业有限公司货款465150.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65150.6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41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7059元,由被告新昌县三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