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雄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发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