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磐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 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4997121.5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62245.94元,合计人民币5959367.47元。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邯郸市金思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