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扎赉特旗鑫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财保36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扎赉特旗鑫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码证为:91152223552833932R。 法定代表人:朱晶涵,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扎赉特旗鑫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为2010G030,面积为321923平方米)予以查封。案外人王某1以其名下,坐落于1居委,丘(地)号2区5段号,房权证为扎赉特旗音镇规划区内字第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查封被申请人扎赉特旗鑫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为2010G030,面积为321923平方米),期间为三年; 二、查封案外人王某2下,坐落于1居委,丘(地)号2区5段号,房权证为扎赉特旗音镇规划区内字第XXXX号房屋,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宝玉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晶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