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