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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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77841.27元,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先予执行的300000元及刘幸资驾驶车辆无责交强险承担部分已扣除。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