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1民初549号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住***。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欢欢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飞飞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