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2305555.57元。并自2020年1月22日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邱县,证号为:冀(2017)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5号,冀(2019)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34号商铺;位于邱县,证号为:冀(2017)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4号,冀(2019)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35号;位于邱县,证号为:冀(2017)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3号,冀(2019)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32号;位于邱县,证号为:冀(2017)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1号,冀(2019)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33号及位于新区纬十路以北,荀子大街以东,丛台路以南的权属证号为邯县国用(2013)第01235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8330元。由被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远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