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根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借款147700元,并支付该款计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利息1145.85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余树梅、方红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被告郑根树负担,被告余树梅、方红军连带负担。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根树、余树梅、方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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