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邱县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周口市友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皖1522执685号 周口市友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霍邱县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皖152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邱县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霍邱县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3920元,从2017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支付霍邱县龙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3696元; 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881元,公告费900元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2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