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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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医院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97.43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594.3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840.51元; 五、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602.57元(上述款项汇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原告已预交50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29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