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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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7331.15元,利息4156.35元,手续费2410.59元,违约金714.47元(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后期利息和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但总计年利率不超过24%的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