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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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 定襄县坤祥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襄县坤祥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行借款本金1374317.62元及利息59648.51元,从2019年3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原告与被告定襄县坤祥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编号为DIXLD2017120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变鱼、被告王原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5.7元,由被告定襄县坤祥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变鱼、被告王原平负担;被告王金平、**毛、樊生宽、李变虎、毛灯兰、宋喜枝、樊生光、樊生明鉴定费各3325元,由原告负担;原平市康迪煤业有限公司鉴定费中笔迹鉴定7302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302元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