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璧山区龙裕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101民初126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龙裕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兵,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剑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龙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龙裕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重庆市璧山区龙裕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忠雷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兰苏新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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