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浩旭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浩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0元,由被告重庆浩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