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万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连恒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 二、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一期工程在409996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279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3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100元(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98元,由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37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134元(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