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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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显微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4623.9元中的10000元、误工费20844元、护理费18202.8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55.4元中的66153.2元等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18462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22500元、剩余的残疾赔偿金43902.2元等合计261526.1元,扣除其已付款10000元后,余款2515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与其已付款10000元相互折抵后,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71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计3830元,由原告***负担540元,被告***负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