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政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0,228.70元; 二、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87,522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1日开始起算;以人民币136,49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开始起算;以人民币142,634.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开始起算;以人民币33,475.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1日开始起算;以人民币28,062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开始起算;以人民币20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8元,由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