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056.05元、手续费1320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透支利息、违约金与手续费之和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有权从处分***、***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的中华牌轿车(车架号:LSYYDBCB0GC017955,发动机号:QL8839)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12元,被告***、***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