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华实业有限公司铁路内燃机车蓄电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铁华实业有限公司铁路内燃机车蓄电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6131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1311.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丰日电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哈尔滨铁华实业有限公司铁路内燃机车蓄电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