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清县亿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158号 原告:永清县亿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卫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辉,永清县永清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永清县亿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永清县亿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永清县亿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怀珍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思彤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