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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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94.6824万元及未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0.7466万元,从2019年1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94.682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4元,由原告***负担31504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