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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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8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8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2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148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2.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82.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