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浙江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浙江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BXD201912013SH的《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浙江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1152元。

二、解除原告浙江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BXD201912019SH的《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浙江三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4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减半受理费3089元,财产保全费2146元,合计5235元,由被告有荣国际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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