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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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 洛阳亨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额1221785.15元及利息26064.75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自2019年7月30日起利息以剩余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洛阳亨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洛阳亨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洛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洛阳亨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76元,由洛阳源流汽车有限公司、***、洛阳亨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卓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