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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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716867.74元。 二、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代偿款5716867.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9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各按1/6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20元,减半收取计28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10元,由被告洛阳霞光水族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对该费用各按1/6份额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