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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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支行 贺兰县兰山大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贺兰县兰山大酒店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凤凰支行签订的编号为固字第0115117082712880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被告贺兰县兰山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2019年8月7日之前的利息2993906.77元;2019年8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5.8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以其与***共有的××县,面积10048.4㎡房产(证号:贺兰县××××号)及对应的面积为1256.05㎡(证号为:贺国用(2012)第14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贺兰县兰山大酒店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370元,由被告贺兰县兰山大酒店、宁夏盛世兰山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