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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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6577元; 二、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4070.96元(96577元×4.75%÷365天×2018年12月22日至8月19日共计240天+96577元×4.25%÷365天×2019年8月20日至11月22日共计94天);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安居佳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0595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419.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9.51元。给付标的100647.96元,占请求标的的94%,由原告负担6%,即72.61元。被告负担94%,即1136.9元。本院退回原告120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