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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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磊、张付兴、赵玉芳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01451元(此款汇至王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靖江支行;账户:62×××72)。 二、被告张某、王金华、刘美华、王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磊、张付兴、赵玉芳各项损失计774719.7元。被告泰州大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774719.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磊、张付兴、赵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8元,保全费4770元,计2016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负担6558元,被告大力公司负担12656元,其余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故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大力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539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