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邯郸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
怀远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成安县华宏汽车运输队
淮南市中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6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2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52030.21元;

四、被告邯郸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65元,由原告***负担168.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负担1366.8元,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551.13元,被告邯郸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1147.0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4482.6元,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20-07-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