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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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6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2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52030.21元; 四、被告邯郸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65元,由原告***负担168.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负担1366.8元,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551.13元,被告邯郸市华方运输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1147.02元(原告***已预交本案受理费4482.6元,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