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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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中心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0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垫付款1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垫付款6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承担1170元,被告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120元,被告浙江宝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