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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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款8955.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款合计118836.57元。 三、被告宿迁市晨丰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款5987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1元,鉴定费6900元,合计7861元,由原告***承担1922元,被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承担393元,被告***承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承担1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