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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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罗溪支行账户(账号10×××94)内的款项1154333.60元为原告新北区奔牛戈兰百货经营部所有,本院不得执行;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罗溪支行账户(账号10×××94)内款项1154333.60元的冻结措施;

三、被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于本院对上述款项解除冻结时立即将该款返还原告新北区奔牛戈兰百货经营部。

案件受理费151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89元,由原告新北区奔牛戈兰百货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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