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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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榆林市金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氟碱化工有限公司、宣化县锦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靳宝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亮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0万元; 二、榆林市金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氟碱化工有限公司、宣化县锦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靳宝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亮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3020元,由榆林市金鹰化工有限公司、陕西金泰氟碱化工有限公司、宣化县锦坤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靳宝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